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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EVA考核重点﹑难点、关键点
        国务院国资委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最为引人注目之处是增加了一个全新的业绩考核指标——EVA,以其替代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它标志着中央企业价值管理时代的来临。 EVA与利润指标的并存互动,共同构建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新格局。

  EVA考核办法的浓重中国特色

  《办法》中有关EVA的衡量方法与考核规定,与EVA的国际规范、通行做法几乎完全不同。

  在EVA的测算方法上,除在建工程科目在资本占用中被剔除外,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办法》不同于国际规范中口径较宽的“营业外收支”,而是仅仅将其限定在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主业以外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置换收益以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较为狭窄的范围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43号公告中有19个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不但这些将被剔除的非经常性损益未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来自其他经营性业务的损益,如化工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租赁业务及旅游业务,而且属于被调整范围内的科目剔除比例仅为50%。这表明,央企从事非主营业务并未受到全面限制,央企通过非资产交易型的非经常性业务仍能为其利润和EVA做出贡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央企通过其他较高收益或回报业务支持主营业务﹑加快规模扩张速度,也符合国家对央企利润收入与价值双重目标的战略要求。

  在费用资本化方面,《办法》只规定了研究性支出与战略性资源勘探支出两个项目。对前者全额资本化且不作分期摊销,对后者在50%以内进行资本化。除了操作简便性的考虑外,也给利润指标保留了一定的扩大空间,限制了过多调整事项如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其他明细事项经调整后不减少EVA而仅仅等额减少利润 可能影响利润的后果。因为这样毕竟会抑制利润与规模的增长,不利于央企扩张的速度。

  在资本成本的确定上,首先是采用了与国际规范不同的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概念。不是分别计算债务资本成本率与权益资本成本率,然后再根据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各自的权重计算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WACC,而是直接指定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并将全部央企简单地划分为政策、普通与高资产负债率三种类别,且为三种类别的央企规定三个全部资本成本率。这种与国际规范相悖的资本成本确定方式,实质上是在EVA全面推行的初期,给央企实施EVA考核以一定的适应期,也给普遍资本高度密集的央企以价值管理的缓冲期,允许央企在价值管理的同时,保持规模扩大的速度。

  利润与EVA并行考核的战略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办法》允许利润与EVA并存共处,允许两个不同理念、不同理论基础与不同衡量方法的指标共同承担经营业绩考核的重担。联系到上述在EVA测算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确定的一系列独立于国际规范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通过利润指标其前提是收入或经营规模鼓励央企加快增长速度和产业集中,以期充分利用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态势和国内外经济此起彼伏的有利时机,迅速向全球扩张,取得在全球相关产业的领导地位、获取战略资源的切实保障。以EVA为代表的价值指标,一方面是促进央企规模扩大过程中的健康和长期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则通过价值管理强化与资本市场的内在联系,以期建立上规模、高效率与低成本的资本融资平台,保障并购方式的规模扩张战略的有效实现。

  所以,看似矛盾的规模与价值双重目标的设立,实质上揭示出以更加合理、科学的方式促进央企实现全球化扩张的国家战略目标。在此情况下,国际规范、通行与正宗的EVA理论,仅剩下某种理念,而失去了方法、实务、海外经验借鉴与操作上的意义。而且,即使是理念层次,由于中国的国家战略要求,也使对价值的追求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由此产生的EVA激励在方式上、力度上也将大打折扣。如果不透彻地理解并感受到这一错综复杂的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味采用书本式的、教条的方式去实施纯粹的EVA考核和价值管理,必将使EVA考核的实施偏离政策制定者以至央企负责人的要求、利益和使命。

  《办法》实施的四项重点

  “四项重点”是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央企负责人工作会议上阐述如何实施《办法》时提出的。具体为: “第一,提升现有资本使用效率,优化管理流程,改善产品结构,减少存货和应收账款。第二,抓紧处置不良资产,不属于企业核心主业、长期回报过低的业务,坚决压缩,及时退出。第三,提高投资质量,把是否创造价值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标准,确保所有项目投资回报高于资本成本,投资收益大于投资风险。第四,优化资本结构,有效使用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要将价值管理融入企业发展全过程,抓住价值驱动的关键因素,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关于提升现有资本使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方式包括: 非具备自身优势的业务即使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辅助或支持性业务尽可能采用外包或以经营性租赁取代相关资本支出,以此避免对资本的过多占用、过多存货和过多的应收账款。

  关于处置不良资产,在对资产处置收益进行一定比例50%的剔除性调整规定下,央企处置资产的净收益可以增加利润,虽然未能全额增加EVA其中的50%被剔除了,但因资产处置后资本成本负担的减少,又有利于EVA。然而,如果拟处置的不良资产还能对收入乃至利润有些轻微贡献,对其处置就涉及由其产生的收益、资本成本减少与处置收益被折扣了50%的比较问题。

  提高投资质量在运作上较为复杂。由于《办法》规定的资本成本率仅接近于中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以5.4%的1~3年期贷款利率为例。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发现并投资回报率超过5.5%的项目并不困难,更不用说出现经济较热或过热的情况。但是,当资本市场上存在着高于5.5%回报率的投资项目时,仅仅投资于5.5%回报率的项目或资产,并不是最佳的投资活动和结果,以至于资产的质量局限于既定的资本成本率水平。特别是当同行业竞争对手更加挑剔的情况下, 《办法》中规定的较低资本成本率可能使央企在资本运作层面的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管理层为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大而不去挖掘具有高回报率的项目。

  优化资本结构也将由于较低的资本成本率而使其操作存在一些问题。显然,资本成本基本上等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使央企在资本融资时处于“无差异”的状况。一旦利率在3年之内超过或显著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资本成本率,央企对银行借款的需求就会减弱,对权益资本的需求就会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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