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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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