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34号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督促投资经营煤矿的中央企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由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有关省局于11月中、下旬集中开展一次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和组织形式 1.监察范围。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 2.组织形式。由各有关省局自行安排、组织,对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进行专项监察。 二、监察时间安排 11月18日开始,11月30日前结束。 三、监察内容 1.持证合法生产情况。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及煤矿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2.持续保持颁证条件情况。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及煤矿持续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列举安全生产条件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相关规定情况。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