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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审查

  二、 反垄断法的国家安全审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营者集中不仅发生在本国企业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异国企业之间,因此,各国对异国资本并购本国某些重要领域时,实施国家安全审查。我国也不例外。反垄断法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虽第31条对“国家安全” 未做出解释,然而根据2002年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等4类。该《规定》第7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外商投资: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以及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各国的实践也告诉我们,所谓国家安全的领域,通常包括国防安全预计所需的国内产量;国内产业满足国防安全的能力;外方控制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发展和国际地位的影响;交易对国防机构或其它与国家安全相关机构因合同产生的影响;目标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等级,以及并购方遵守美国出口管制的纪录;外国政府对并购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并购企业所属国在防止核扩散、反恐以及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纪录。各国通过对这些领域集中的控制以维护主权独立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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