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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助力结构调整

  明晰政策导向

  利用外资新规应时而至,为利用外资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供了政策“抓手”。

  本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通过推进改革创新,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积极作用的指导思想,《意见》对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收外资作出了具体部署。这一被称作利用外资“新规”的《意见》,紧贴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战略,凸显了利用外资“以我为主、择优选资”的原则,构成了中国为实现当前和“十二五”战略规划宏观政策的一部分。

  《意见》首先肯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意义。《意见》提出的20项措施,涉及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五个方面。字里行间除传达出鼓励外资持续流入、长期欢迎外资参与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号,也强调了未来中国将更加有选择性地引进、利用外资的立场。

  《意见》开宗明义,在第一部分即鲜明提出“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明确了今后利用外资的产业导向。严格限制外资投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业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相反,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难看出,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原则,是与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的,显示了对于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产业升级方面作用的期待。

  针对外商投资过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结构失衡现状,《意见》提出“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对外商投资中西部或将投资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反复重申的战略任务,把引进外资与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了有效利用外资的内涵。

  《意见》还把利用外资的形式扩展到不仅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资本市场,而且第一次提出“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尽管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人来说已经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明确其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并鼓励加以利用,仍然会大大提高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金融手段不可或缺。金融机构能够尽量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对外资企业提供更多支持,这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意见》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内容,表明了中国将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和致力于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的积极态度。这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

  由此可见,今后中国利用外资的结构是与中国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相匹配的,也是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向相吻合的。引导外资投向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必将极大促进国有资本和外资相结合共同带动中国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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